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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海惜珠-選送清寒優秀學生出國研修-審查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海惜珠-選送清寒優秀學生出國研修」審查要點
97 年 7 月 4 日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教務會議訂定
98 年 6 月 15 日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修訂
102 年 2 月 22 日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103 年 2 月 12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103 年 9 月 30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
109 年 4 月 23 日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109 年 8 月 20 日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教育部,協助國內大學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參加海外研修課程,增進其國際洗禮機會,擴展國際視野,特訂定本校「學海惜珠─選送清寒優秀學生出國研修」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訂定。
三、申請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持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補助證明者(各地方行政主 管機構開立)。
(三)通過本校國際事務處舉辦之出國交換生甄選,獲得推薦至國外姊妹校(不含大陸及港、澳)交換選讀一學期或一學年者。
(四)學生需確認研修學校,並且外國語言能力符合研修學校之要求,方能提出申請。
(五)學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本校學籍(未休學),且在國外不得辦理休學;研修結束後,應返回學校報到。
(六)獲本計畫補助經費之出國人員,不得同時或重複領取我國政府提供其他出國補助。
  (七) 同一教育階段,未曾獲得「學海築夢」、「學海飛颺」、「學海惜 珠」、「新南向學海築夢」等計畫補助者。
四、研修機構:列名教育部所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之學校(不含大 陸、港、澳地區)。
五、申請文件:
(一)「學海惜珠」甄選報名申請表(需填寫研修學校及就讀所系科)。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明。
(三)本校學業成績單:入學至申請當學期之成績單(含歷年平均班 級名次百分比及操行成績)。
(四)研修學校要求之外語能力證明。
(五)出國進修計畫(註明申請原因、生涯規劃、進修動機、進修目的、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與目前學習之相關性,以及對未來助益等)。
(六)可抵免科目學分申請表。
(七)免役或已服役之相關證件(申請同學若為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暨 女性則免附)。
(八)其他有助於甄選資格審查之證明文件(如優秀表現證明、災害證明、勞委會失業保險請領證明等)。
(九)國外研修學校(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同意接受前往研修之文件,無則免附。
六、申請時間:自 1 月 01 日起至 1 月 31 日止(逢例假日順延)。
七、補助項目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學費及生活費等,其實際補助金額,依教育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本校配合款不得少於教育部規定之補助金額。
八、獲獎學生出國前應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至遲應於次年 10 月 31 日前 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九、獎助年限及研修類型:(一)研修不得少於 1 學期(學季),獎助年限最高為 1 年,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 1 次為限。 (二)研修類型:修讀學分(含雙聯學位)。
十、審查作業:(一)已經通過本校交換生申請,獲得提名者檢附申請文件於公告期 限內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二)由國際處彙整申請表後報送教育部審查。
十一、為配合學籍連貫,獲獎助學生於出國研修期間仍須繳交本校應繳交之學雜費。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頒布之規定、簡章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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