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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海築夢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海築夢」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104年2月5日103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年4月23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一、本校為鼓勵學生赴國外專業實習,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才, 並增進國內青年學子學習尊重多元文化之生活方式與背景,了解不同國家企 業或機構之運作模式,以建立校際觀摩典範,特訂定本辦法。
二、依據: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 點修正規定」。
三、財源:教育部補助款及本校校務基金。
四、申請資格:
(一)教師資格:計畫主持人需為本校專任教師;共同主持人需為本校專任教 師或兼任教師。
(二)學生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2.實習當學期須為本校之在學學生(不含境外碩士專班)。
3.外國語言能力及其他甄選資格,須符合國外實習單位與薦送系所規定。
4.同一申請人於同一教育階段,未曾獲得教育部「學海飛颺」、「學海惜 珠」等計畫補助者,得申請「學海築夢」計畫補助,且補助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時間:一年 2 次,第 1 次為 2 月 01 日起至 3 月 10 日止(逢例假日順 延),第 2 次為 8 月 01 日起至 9 月 10 日止(逢例假日順延)。
六、獎助件數及名額:每學院至多推薦三案(需排定優先推薦順序),可互流用。 每一計畫案參與人數(含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以 15 人為上限。
七、實習機構:
(一)計畫執行內容由各系所專任教師規劃,或經由法人機構、學會、國際雙 向實習組織協助,將校內專業課程與國外專業實習加以結合,運用國際 合作計畫管道,擇定重點學門領域,充實實習課程,安排國外先進或具 發展潛力之企業及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及港、澳、大學實驗 室),並應以臺灣長期發展優勢為核心考量。
(二)計畫主持人如需變更或新增實習機構,應由各該計畫主持人敍明理由及 提出該實習機構詳細介紹資料,逕向所屬系所申請並經其同意後行文通 知國際事務處,由國際事務處備函報部,始得變更或新增該實習機構。 計畫主持人於獲准變更或新增實習機構後,需上網更改系統資訊。變更 實習機構未經同意者,喪失受補助資格,國際事務處應即追償已領補助 款,並繳還教育部。
八、補助金額: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國際事務處召開國際事務委 員會討論訂定。每人實際補助額度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生活 費,並以一次為限;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以一人為限,生活 費最多不超過十四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
九、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之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前簽訂行政契 約書。
(二)選送生於國外專業實習機構實際從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三十天(不包 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三)計畫主持人與選送生,必須遵守教育部獎助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 「學海築夢」補助要點之相關規定。
十、獲補助計畫主持人應於選送生出國實習二星期前,至教育部學海築夢資訊網 登錄參與國外實習團員基本資料,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各所屬駐外機構, 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當協助;並於計畫期程結束後 二星期內,上傳心得(成果)報告,未傳送完成者,不得辦理結案。
十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頒布之規定、簡章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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