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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姐妹校學生交換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外國姐妹校學生交換實施要點
 
100年6月30日  本校99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年6月12日  本校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9月10日  本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 本校為實施外國姐妹校學生交換,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外國姐妹校學生交換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外國交換學生(以下簡稱交換生),係指已與本校簽署合作協議之外國學校所推薦之學生。
3. 本校得依相關之協議,接受外國姐妹校推薦之大學生或研究生至本校研習一學期以上(含一學期)。上學期交換生應於每年4月底前申請;下學期交換生應於每年10月底前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核轉國際事務處國際學生組辦理,經本校相關系(所)同意並經教務處審查合格後,由本校發給入學同意書。
   1、 入學申請表。
   2、 成績單。
   3、 就讀學校推薦函或同意書。
   4、 健康證明書(包括人類免疫缺乏與病毒相關檢查-入學後繳交)。
   5、 讀書計畫。
   6、 系(所)指定文件。
4. 交換生應依本校規定日期辦理註冊手續,其應繳之費用,依兩校協議規定辦理。
5. 交換生由就讀系(所)輔導選課。選課完成之後,由本校國際事務處國際學生組將其選課資料寄至對方學校。
6. 交換生所修課程,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由本校核發成績證明,並由本校國際事務處國際學生組密封寄送所屬交換學校。
7. 交換生在本校就讀期間,應遵守本校校規及本國之相關法令。
8. 本校應提供交換生使用校內設施並協助安排住宿。
9. 交換生之課業輔導、成績考核,概由所屬系(所)辦理;其生活輔導與保險事宜則由國際事務處國際學生組協同學生事務處辦理。
10. 其餘與交換生相關事務由國際事務處國際學生組協同校內相關單位辦理。
11.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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