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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學生來校訪問實施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境外學生來校訪問作業要點
 
104年02月05日 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提供境外學生體驗本校教育研究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訪問學生為至本校進行課程修習,所就讀學校未與本校簽訂有交換學生協議
       且於申請時為具學籍之在學境外學生。
三、訪問學生於修業年限內來校研習至多以一學年為限。修習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所開
       各課程,除特別規定有先修科目或其他限修條件外,可依據本校學生選課施行準則選擇
       修習,每學期選修學分數依訪問學生原所屬學校及本校課程修習規定辦理。
四、訪問學生入學申請應於來臺前6個月提出申請。訪問學生申請時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向本
       校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經系(所)審核及認可,並會辦教務處、學務處等單位同意後,
       由國際事務處核發入學許可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護照(有照片頁)影本一份。
       三、在學證明影本一份。
       四、醫療保險證明一份。
       未按前項申請程序申請本校訪問學生資格者,經查屬實立即取消學生所有學習資源,指
       導該生之教師停止其後續擔任訪問學生指導老師之權利與義務。
五、訪問學生不論訪問時程長短,皆應依本校外國學生收費標準繳交費用,訪問學生亦應自
       行負擔旅費及住宿費等其他來臺及在臺生活所需費用。
六、訪問學生繳費完成後,得享有本校學籍學生使用校內各項設施之權益,訪問學生學習研
       究所衍生之資源需求如實驗設備與耗材、研究空間等,由所屬單位籌措。
七、訪問學生校內住宿安排得由桃園校區依當時宿舍床位分配情形安排,訪問期間住宿如未
       滿一學期,住宿費用仍以本校公告一學期收費標準收費。
八、訪問學生修習課程經評量及格,得於課程結束後申請核發學分或成績證明。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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