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外國語言能力指標檢核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外國語言能力指標檢核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第二點、新增第五條第三項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第六點通過
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8日106 學年度第1學期教學發展會議修訂修正第八點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107 學年度第2學期第10 次行政會議通過名稱與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113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第三點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學生英外文能力,加強其就業競爭力,並帶動學生學習英外語之風氣,特定訂「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外國語言能力指標檢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研究生、日四技部、日二技部、五專部之學生(不含國際學生與身心障礙學生),為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三、本校研究生與日間部各系(科)學生應於畢業前,達成下列各項之一語言能力指標:
(一)校外英語能力指標:
1.研究生英語能力指標檢核由各所自訂之。
2.日間部各系(科)以下列英語能力指標檢核為原則,得自訂檢核指標但須高於下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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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類別 |
五專部 |
二技部、四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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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FR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
A2(基礎級) |
B1(進階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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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英檢(GEPT) |
中級初試 |
中級複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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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福(TOEFL:Internet-Based Test) |
37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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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益(TOEIC) |
45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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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英語語文能力測驗(IELTS) |
3.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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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橋五級國際英語認證 (Cambridge English) |
初級(KET) |
中級(P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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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力英檢 |
聽+讀 |
110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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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寫 |
360 |
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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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校各學制檢定標準,依各語言檢定考試官方公告微調。
(二)其他外國語言能力指標:
各所、系(科)得另訂非英語之其他外國語言能力指標。
(三)「英語訓練」課程及校內英語檢定(以下簡稱校內英檢):
1. 各所、系(科)之學生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視為達成指標。
(1)修習「英語訓練」課程:各學院及通識中心所開設之0學分每周2小時
之「英語訓練」課程,以密集方式加強聽、說、讀、寫能力修課及格。
(2)通過校內英檢:修習「英語訓練」課程者,始參加校內英檢;校內英檢以多益測驗仿真試題辦理,成績需符合本點第一項校外英語能力指標規定。
2. 「英語訓練」課程修課不及格者可重複選修,校內英檢未通過者可重複參加測驗。
四、校內英檢之實施方式、業務分工及經費來源
(一)實施方式:
1. 教學發展中心語言學習組(以下簡稱本組)每學期辦理校內英檢,報名方式、測驗時間、場次及地點等相關資訊由本組另行公告。
2.校內英檢採全測驗題電腦閱卷方式辦理,應考時間120分鐘;考試開始15分鐘後不得入場,考試開始30分鐘後始得離場。
(二)業務分工:
1.本組購置多益測驗仿真題庫。
2.本組會同各學院、所、系(科)及通識教育中心安排監考業務。
3.本組提供成績資料報表,送交各所、系(科)辦公室登錄與供學生查詢。
(三)測驗經費由本組業務費或「教育部相關計畫」項下支應。
五、本校研究生及日間部系(科)學生通過外國語言能力檢核標準,並將通過之成績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送至該所、系(科)辦公室登錄,以作為該項「外國語言能力指標」通過之評定依據。
六、各系學生仍須完成英語共同必修課程,如在入學前即已通過本校訂定之外語能力指標者,亦不得抵免上列之英語共同必修課程。延修生已修畢就讀系(科)規定之應修科目和學分,僅外語能力指標未達標準,如於學期中通過者,退選課期間申請者可退選所修課程,逾此期限申請者可撤選課程,並辦理畢業離校程序。如為休學期間通過者須先復學後,依程序申請畢業離校。
七、107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學生,適用舊制英語畢業門檻;108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適用新制外國語言能力指標。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