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投資收益收支管理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投資收益收支管理要點

94年3月23日94年度第 1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5年11月24日95學年度第 5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教育部96.1.31台技(二)字第 0960016660 號函同意備查

103年9月3日10 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103年11月11日103 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104年11月26日104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105年3月17日本校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5月18日本校105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管理本校校務基金投資取得收益,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校投資收益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投資取得收益之收支、管理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投資收益係指校務基金投資下列項目所取得之收益: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前項第三款投資資金來源。

四、本相關投資業務之執行,由秘書室依投資管理小組之決議辦理。秘書室應依本校短、中、長期現金週轉需求擬訂投資規劃及資金運用計畫,供投資管理小組參考,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前項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本校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陳送教育部備查。

五、投資取得之盈餘應全數撥充校務基金統籌運用,並得支應下列事項:

    (一)近二年投資虧損之填補。

    (二)本校人員人事費:

        1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

        2、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投資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3、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

    (三)講座經費。

    (四)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

    (五)出國旅費。

    (六)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

    (七)新興工程。

    (八)其他與校務推動有關之費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所稱編制內人員,指教師、研究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與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稱編制外人員,指契約進用之各類人員,其權利、義務、待遇、福利及績效之工作酬勞,由本校定之。

六、本校以投資收益支應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事費,其合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投資收益百分之五十為限;其支應原則如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附表。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投資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給。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事費之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核標準,由校決定之,並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七、投資管理小組投資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項目,經費來源除留本性質之受贈收入外,其合計投資額度不得超過本校可用資金及長期投資合計數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所稱留本性質之受贈收入,指本校與捐贈者間以契約或協議約定,本校將受贈收入透過投資方式產生收益,並僅以該收益支用於契約規範之用途,不動支原受贈收入款項。

八、本校持有第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公司及企業股權,不得超過該個別公司及企業股份百分之五十。

九、本校校務基金投資產生虧損時,其虧損之填補順序如下:

    (一)投資產生之盈餘。

    (二)已提撥之準備金。

    (三)受贈收入。

    (四)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五)推廣教育收入。

    (六)產學合作收入。

    (七)歷年累積之盈餘。

十、本校校務基金投資年度收益達投資金額百分之十以上時,得於年度盈餘百分之八(須優先扣除近二年投資實質虧損)範圍內,由執行單位就業務績效申請相關人員績效酬勞之分配,並依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准後支給。

十一、投資收益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十二、本校校務基金投資之執行有發生缺失或異常情形時,應由權責單位提報至校務基金稽核人員處理。

      前項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投資業務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投資業務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投資業務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四)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