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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
96年11月30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年10月5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輔導學生社團,加強課外活動,培養學生自治能力,確立創造服務的意志,以樹立優良校風,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凡在本校核備之學生社團,可展開各項活動。
三、學生社團除接受學生事務組指導外,並依規定聘請校內專任教職員或校外專業人士擔任指導老師。
四、社團指導費用申請:
聘任指導老師每學期得支領社團指導費用,每學期上限新台幣柒仟元整,以每小時新臺幣伍 佰元計,每週以2小時為原則,學生事務組依社團活動紀錄於學期末核撥。若因社團需求有超過時數部分,則由社員自行負擔指導老師鐘點費。
五、學生社團於每學期開始時,應參照學校行事曆,擬定一學期活動規劃表,繕寫兩份,一份留各該社團,一份送學生事務組核備。
六、本校得視事實需要定期召開各系、科學會,各班班代表聯席會,及各社團負責人聯席會議, 商討有關課外活動事宜,加強社團聯繫,以便推展校內外之重大活動。
七、學生社團如有對外接洽或交涉事項,應將詳情陳報學生事務組,如有必要,得以本校名議行之,但各社團不得擅自對外行文。
八、學生學業操行成績列入80分以上者始可擔任各社團負責人,但每人不得同時擔任兩社團以上負責人,或兼任三個社團以上之職責。
九、各社團組成份子以本校學生為限。
十、各社團舉辦各種活動時,須先填寫「學生社團活動申請表」備查。
十一、學生社團經費,應由參加學生負擔,不得假借任何名義向外籌募;但必要時,得視活動性質開列預算,送學生事務組察核予以部份補助或全額補助。
十二、學生社團集會時,如需邀請校外人士參加者,須事前一週內陳請校務主任、校長備查,始得辦理。
十三、學生社團活動時,如須借用教室或公共場所者應先請學生事務組商請有關單位同意,不得與上課或學校集會時間衝突。
十四、各社團於學期末,須將一學期活動情形詳加檢討,並將活動成果報告送學生事務組核備。
十五、學生社團張貼公告、啟事、海報,悉依本校「海報張貼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六、學生社團工作努力,成績卓著者由學校予以獎勵。
十七、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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