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數位教學課程實施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數位教學課程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108學年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111學年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第六條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112學年第1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第六條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數位教學課程,提供學生多元化學習管道,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數位教學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設置「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負責數位教學課程之規劃、審查、補助及評鑑等事宜,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教學課程包括:
一、網路輔助教學課程(維持全部面授上課時間)
二、同步視訊遠距教學課程(維持至少二次面授上課時間)
三、非同步網路教學(維持至少二分之一面授上課時間)
第四條 網路輔助教學課程實施方式
一、網路輔助教學課程係指教師運用多媒體、動畫、影音等技術與方法,製作具有促進學生學習成效之影音教材,且須授權放置於本校數位學習平臺,供學生課前預習及課後複習,藉以達到翻轉教學之目的,包括本校兩校區同步視訊教學方式進行之課程錄影。師生須於排課時間(18週)到課,且其課程設計須包含議題討論、線上作業或測驗。
二、開設之網路輔助教學課程,至少需錄製九週數位教材,且該週每學分至少須提供10分鐘數位教材,非教師自有版權的數位教材內容不得占全部數位課程內容50%以上;影片須清晰、具明確主題或段落且質不得低於1280*720p
三、審查程序:應於開課前一學期配合各教學單位之排課通知,參考選課人數,提出申請,網路輔助教學課程應由開課單位先填寫本校「數位教學課程開課申請表」(附表一)及申請教師提送本校「網路輔助教學課程計畫書」(附表二),並檢附三週次之課程教材,申請通過之網路輔助教學課程不得再提出申請(惟已間隔三年且修訂幅度大於50%以上者,教師得提列修訂前後版本之差異說明,並重新提出申請),審查程序如下表。
審查程序 |
網路輔助教學 (含兩校區同步視訊) |
開課單位課程委員會 |
需要 |
各院院長 |
需要 |
本校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 |
需要 |
四、凡經本校加計鐘點費之網路輔助教學課程,其教學活動與內容須符合如下表之規範:
項目 |
網路輔助教學(含兩校區同步視訊) |
1.使用本校數位教學平台 |
需要 |
2.教學平台公告:教學大綱、進度及相關教學活動 |
需要 |
3.教學平台討論區及互動教學活動(線上作業、測驗) |
需要 |
4.影音教材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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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週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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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面授時間(含期中、期末考) |
全部(18週) |
6.課程結束一個月內繳交一頁以上本校「網路輔助教學課程成果報告書」(附表三) |
成果與檢討 |
五、凡經審查通過開設之網路輔助教學課程,補助如下表規範:
補助項目 |
網路輔助教學(含兩校區同步視訊) |
初次申請 |
1.5倍鐘點加計 |
申請限制 |
申請通過之網路輔助教學課程不得再提出申請(惟已間隔三年且修訂幅度大於50%以上者,教師得提列修訂前後版本之差異說明,並重新提出申請) |
備註 |
1.總超支鐘點數仍受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之限制,且同一課程不論分班或合班上課皆視為相同課程,同一課程每學期以加計一次為限。 2.教師可依規定申請數位教學助理,相關規定另依本校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要點辦理。 3.網路輔助教學如影片時數符合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規定者,得申請遠距教學課程,並比照遠距課程續開相關規定辦理。 |
第五條 遠距教學課程實施方式
一、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規定,遠距教學係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課程設計須含議題討論、線上作業或測驗),且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之課程,包括同步視訊遠距教學及非同步網路教學。
(一)同步視訊遠距教學:以同步視訊方式授課之本校主播課程,且於本校數位教學平台系統進行議題討論、線上作業或測驗。
(二)非同步網路教學:非同步網路教學需使用本校數位教學平台系統進行教學課程,除非同步課程教材外,須包含議題討論、線上作業或測驗。其課程教材須運用影片、動畫、投影片、文字、聲音、圖片、照片或由以上組合之多媒體媒介,且加入聲音講解。
二、開設之遠距教學課程,每學分至少需提供九小時影片,影片需清晰且畫質不得低於1280*720p,經後製剪輯後將影片及相關教材上傳至本校數位學習平臺,同一課程如符合續開規定,得不限次數續開。
三、審查程序:應於開課前一學期配合各教學單位之排課通知,參考選課人數,提出申請,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由開課單位先填寫本校「數位教學課程開課申請表」(附表一)及申請教師提送本校「遠距教學課程計畫書」(附表四);其審查重點包含:課程以遠距教學的適合程度、修課人數、開課教師的網路教學能力及經驗、過去接受補助的情況等,審查程序如下表。
(一)非同步網路教學:除填報上述表件外,需檢附至少3週次之預錄課程教材(每週每學分至少需提供30分鐘影片) ,並建置於本校數位教材平台。
審查程序 |
遠距教學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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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步網路教學 |
同步視訊遠距教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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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單位課程委員會 |
需要 |
需要 |
各院院長 |
需要 |
需要 |
本校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 |
需要 |
需要 |
校級課程委員會 |
需要 |
需要 |
校級教務會議 |
需要 |
需要 |
報教育部備查 |
需要 |
需要 |
四、凡經本校加計鐘點費之遠距教學課程,其教學活動與內容須符合如下表之規範:
項目 |
遠距教學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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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步網路教學 |
同步視訊遠距教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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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本校數位教學平台 |
需要 |
需要 |
2.教學平台公告:教學大綱、進度及相關教學活動 |
需要 |
需要 |
3.教學平台討論區及互動教學活動(線上作業、測驗) |
需要 |
需要 |
4.影音教材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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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以上教材 (至少9週以上) |
全部教材(18週教材) 須同步進行錄影 |
每學分至少須提供9小時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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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學生於平台閱覽教材(需點名確認) |
至少隔週一次 |
至少每週一次 |
6.利用平台繳交作業及評改回復 |
一次以上 |
全部 |
7.教師於一定期限內回復學生之疑問 |
48小時內 |
48小時內 |
8.學生線上即時自我評量 |
不限制 |
需要 |
9.面授時間(含期中、期末考) |
至少二分之一(至少9週) |
至少二次 |
非面授時間需進行線上點名及留存滿足上課時數之師生線上互動學習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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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一頁以上本校「遠距教學課程成果報告書」(附表五)與授課相關資料 |
1.成果與檢討 2.為進行遠距教學課程評鑑及學習成效分析,確保教學品質,授課教師須於本校數位學習平台中提供完整充足之學習歷程資料(含線上討論、測驗、作業及成績等),並在平台中設計練習題、反思活動,或提供其他補充教材、網路資源等供學生自主學習,並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紙本佐證資料彙整繳交至教學發展中心備查。 |
五、凡經審查通過開設之遠距教學課程,補助如下表規範:
補助項目 |
遠距教學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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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步網路教學 |
同步視訊遠距教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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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請 |
1.5倍鐘點加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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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開 |
不予補助 |
1.5倍鐘點加計 |
續開規定 |
須符合第五條第七項規定,否則三年內不得申請遠距教學開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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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總超支鐘點數仍受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之限制,且同一課程不論分班或合班上課皆視為相同課程,同一課程每學期以加計一次為限。 2.教師可依規定申請數位教學助理,相關規定另依本校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要點辦理。 |
六、遠距教學課程如遇突發事件,無法繼續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則該門課程應由原開課單位立即召開會議討論後續進行方式及是否停止補助,並提報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會議備查。
七、遠距教學課程之續開,應確認完成該門遠距教學課程報告資料繳交且符合下列規定,由教師於再次申請時自行檢附證明:
(一)學生登入平台課程之平均登入次數,應多於三分之二以上授課週數。
(二)本校數位教學平台討論區,於授課期間新增討論議題至少四則,學生平均至少參與三次。
(三)於授課期間線上作業繳交及線上測驗等線上學習活動至少各兩次。題目以能協助學習者彙整教材重點並激發深層的思考與應用為佳。
(四)教師實施同步或非同步教學活動(如線上作業、線上測驗、非同步議題討論),至少須達九次以上。
(五)非同步議題討論中,每個議題相關討論則數,至少須達全班人數百分之三十以上。
(六)教師利用線上公告欄公告教學進度與即時訊息,至少須達十則以上。
第六條 本校現職之專任教師(含約聘教學人員)皆可提出申請,旨揭教師前一學期具教學評量有效問卷總平均達3.5者。每學期每位教師至多開設二門數位教學課程,凡經本校審核通過准許開課之數位教學課程,著作權仍歸教師所有,但全部課程內容須放置在本校數位教學平台內,供日後作為訪視及補助數位教學課程之參考依據。數位教學課程之全學期教學內容大綱、教材、師生互動紀錄、評量紀錄、學生上線紀錄及作業報告,交由教學發展中心至少保存三年,供日後成績查詢、數位教學課程實施成效評鑑及審閱相關資料。
第七條 數位教學課程得依課程需要,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評量學生成績,並得不定期舉行平常考試。但遠距教學課程之期中、期末考試,均應於教室實地舉行,而平時測驗可採線上測驗方式為之。上課期間學生有缺席、請假情事,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辦法處理。
第八條 數位教學課程之選課與選修一般課程相同,依本校選課相關規定辦理。本校同步視訊遠距教學於上課期間,遇通信系統中斷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上課時,應提供上課錄影光碟或於數位教學平台提供網路視訊方式安排補課。
第九條 修習數位教學課程學生,經成績考核及格者,得給予學分,其考核標準與一般正課相同,並得併計畢業學分。但學生每學期修習數位教學課程學分,以該學期所修學分之二分之一為限,且其在學期間修習學分(含抵免學分)總數,以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第十條 教師及學生使用本校數位教學平台系統,除作為教學及互動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或違法之情事,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如有涉及犯罪或侵權行為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本校學則及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