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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心理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心理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108718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415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落實學生心理輔導工作,維護及增進本校學生心理健康,特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八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生心理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學生心理輔導工作方針及輔導計畫之審議。

(二)學生心理輔導工作進度及工作報告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學生心理輔導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為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軍訓室主任及學生會推選之學生代表一名。執行秘書由學務處心理諮商組組長擔任。另得聘請校外具諮商輔導、精神醫療專業人士一至二人為本委員會顧問,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校長聘兼之,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者,應由主任委員補行遴選,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開會時,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得邀請校外專家學者或指定校內相關人員列席。校外專家學者列席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所需相關經費,由學生事務處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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