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外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07月0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4月2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1月16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7月0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幫助本校學子安心住宿、專心學習以順利完成學業,並落實住宿輔導及管理,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外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校外學生宿舍(不含學生個別校外賃居處所,以下簡稱本宿舍)之輔導與管理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生活輔導組)策劃督導,執行下列各款事項:
- 負責住宿生床位之申請、分配、候補及退宿等相關事宜。
- 了解宿舍學生生活需求,加強溝通互動,協調意見反映,改善住宿環境。
- 規劃宿舍各項活動,輔導學生遂行自治活動。
- 協助處理宿舍緊急或偶發事件。
- 協助轉達設備修繕補充事宜。
第 三 條 住宿申請:
- 新生已獲本校入學報到通知可予以申請;舊生申請資格為住宿期間當
學期已完成教務處認定之註冊在學學生。
- 申請住宿每次期間為一學年,且須預先了解宿舍相關規定並遵守,並於宿舍申請公告之期限內提出申請,未於宿舍申請公告之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以棄權論。
- 申請住宿學生人數超過宿舍床位數時,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排序依序入住,若仍有超過時,再依次辦理宿舍抽籤作業,凡中籤者,須於期限內辦理繳費及入住手續,逾期視為棄權,其床位由候補者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 復學生需完成復學手續始得提出宿舍申請。
- 獲分配住宿者,於公告宿舍進住期限內未能入住或聲明放棄,導致延遲宿舍候補進度者,禁止參加次一學年宿舍申請作業。
- 符合申請資格者於桃園校區北商學舍與本宿舍擇一申請。
第 四 條 宿舍分配:
一、申請住宿學生依下列原則排序(床位不敷需求時,則依順位公告辦理抽籤作業):
(一)低收入戶生、中低收入戶生、身心障礙生本人、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註)、研究所與大學部一至二年級及五專部境外生、離島生、設籍北北基桃以外五專部一至三年級學生、學年度卸任之宿舍學生自治幹部(不含室長)依宿舍自治會設置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評核服務績效優良者為第一順位。
(二)設籍北北基桃以外研究所與大學部一年級新生為第二順位。
(三)設籍北北基桃以外之轉學新生為第三順位。
(四)設籍北北基桃以外舊生為第四順位。
(五)除前四項資格以外之學生,依年級及學制做第五順位之排序。
(六)除上述條件之外,有特殊狀況者可另案申請核定之。
(註:舊生依生輔組查詢上一學期申請資格符合上述條件者;新生則需繳交:1.當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含學生及父母)2.學生、父母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3.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含父、母及學生本人)
二、有下列情形者得依序申請遞補:
(一)補修學分(延修)者。
(二)空中進修學院、專科進修學校、研究所在職專班。
(三)受留校察看處分者。
三、身心障礙生得自行選擇乙名同學陪住,並於公告期限內向生活輔導組提出專案住宿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得保障次一學年住宿優先權。
四、宿舍床位一經分配,除依規定申請獲准異動者外,住宿期間床位不得變動。
第 五 條 宿舍進住:
一、宿舍進住日期及時間以公告為準。
二、進住時,憑學生證(新生憑身分證件)向校外學生宿舍物業管理單位辦理進住手續。
三、進住時,須檢查寢室之財產及物品,並向校外學生宿舍物業管理單位確認。未確認者,視同財產及物品之品項無誤且為堪用,如有缺損須照價賠償。
第 六 條 住宿費用繳交:
住宿生應依照宿舍費用公告標準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否則予以取消床位資格。
第 七 條 宿舍異動:
學生如有特殊因故與理由,欲申請宿舍異動(含寢室、床位變更或學期中進住或退宿),須由學生提送書面申請述明原因,經學生事務處核准後,始得異動,若前述異動原因需經系所相關單位查證者,應會辦該系科核准。
第 八 條 退宿:
一、住宿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辦理退宿:
(一)畢業、休(退)學及轉學者,於失去本校在學資格之日完成遷離。
(二)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若無故放棄下學期住宿者,須於公告遷出日期前辦理退宿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議處。
(三)勒令退宿者,須於五日內完成遷離。
(四)未於學校規定註冊期限內完成註冊者。
二、退宿學生應依規定程序辦理退宿:
填寫退宿申請單並交還公物,經校外學生宿舍物業管理單位查驗寢室財產、清潔狀況,並確認已於當日遷出無誤後完成簽證,即完成退宿手續,未於退宿期限內搬遷之物品以廢棄物處理。
三、退宿收、退費標準之計算:
學生住宿各項費用(含附加設施):依公告標準規定辦理收、退費。
第 九 條 住宿期間,學生應遵守本辦法及其它相關規定,並接受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及校外學生宿舍物業管理單位之輔導、管理與考核。
第 十 條 為維護校外學生宿舍公物使用與環境整潔,應於住宿時一併繳納押金,凡退宿、寢室調整或學期結束均應落實清掃、交還公物,如有違反或不當損壞,所需費用由住宿生負擔。
第 十一 條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得會同有關單位及宿舍物業管理單位,對宿舍安全、衛生事項等進行檢核。
第 十二 條 校外學生宿舍住宿生應自行組成學生宿舍自治性或服務性組織,以「維持宿舍共同秩序、反映住宿生意見,並增進住宿生共同福利」。
第 十三 條 學生宿舍自治會:
一、住宿生應成立「學生宿舍自治會」,以培養學生自治能力,提高學生參與程度,共同維護及提升住宿品質,學生宿舍自治會組織規定由宿舍自治會幹部訂定之。
二、學生宿舍自治會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住宿生大會,會議決議事項,不得違反校規與本辦法及相關法令政策。
三、住宿生大會由宿舍自治幹部召開,參加人員為住宿生代表,分成常會(每學年應召開乙次)及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開),宿舍自治幹部因故無法召開住宿生大會時,得由生活輔導組逕行召開。
四、住宿生大會應討論下列事項:
(一)住宿生活興革事項。
(二)住宿生活公約。
(三)宿舍公共空間使用規範。
(四)宿舍自主清潔相關規範。
(五)宿舍其它事項。
五、住宿生大會召開時,應邀請生活輔導組師長與會,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紀錄應由學生宿舍自治會公告,並送交生活輔導組備查。
六、住宿生如違反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則另依該辦法議處。
第 十四 條 住宿生住宿期間應遵守下列各項規範:
一、不得在宿舍公共區域及寢室內烹飪、焚燒物品、烤肉、燃放煙火、私接電力線路及存放任何危害公共安全之物品。
二、寢室不得有獨佔、拒絕室友進入及私自轉讓(賣)床位之行為。
三、不得於宿舍公共區域及寢室內有飲酒、賭博、鬥毆、吸菸、嚼食檳榔、打麻將、使用違禁藥物等不當及非法行為,或妨害公序良俗、危害安全與擾亂安寧等任何情事。
四、寢室內除檯燈、吹風機、電風扇、收錄音機、電鬍刀、電腦、及校外學生宿舍提供或核可使用之電器外,其餘一律禁止使用,以維宿舍安全。
五、住宿生辦理會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本校承租之樓層寢室需經校外學生宿舍物業管理單位同意始准進入。
六、寢室床位排定後,不得私自調換。
七、宿舍公共區域或寢室內不得停放腳踏車或飼養寵物。
八、宿舍公共區域及寢室內不得有妨害他人自修與睡眠之行為。
九、宿舍公共區域及寢室內不得進行任何商業行為。
十、住宿生應共同維護校外學生宿舍環境整潔,公共區域不得堆放或棄置個人物品。
十一、不得擅自變更宿舍原有設施(備)及器材,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十二、不得私自佔用宿舍公用物品及設施(備)。
十三、配合學校政策辦理消防安全演練之實施。
十四、住宿生須尊重彼此生活區,嚴格禁止擅入異性生活區及寢室或留宿,並遵守相關會客規定。
十五、住宿生不得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對其他住宿生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
第 十五 條 校外學生宿舍維護及清潔:
一、住宿生應愛惜公物並維持宿舍公共區域及寢室內設施(備)之正常使用
,如有損壞應報請校外學生宿舍物業管理單位修繕。
二、住宿生欲張貼各種海報、文宣品及公告資料等,應送經生活輔導組同意後,始得張貼於指定之公布欄內。
三、宿舍公共區域及寢室內,應由住宿生自行清掃。
四、宿舍自治幹部排定之自主清潔輪值表,住宿生應配合執行。
第 十六 條 非住宿生擅自住宿者,應立即搬離,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第 十七 條 凡違反本辦法相關條文之規定,情節重大者第一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家長/監護人與導師,第二次則勒令退宿。
第 十八 條 接獲勒令退宿通知之學生,應於五日內遷離宿舍,如未按期遷離,得由校外學生宿舍輔導管理人員強制執行。
第 十九 條 凡違反校外學生宿舍規定遭勒令退宿學生,在學期間不得再申請住宿。
第 廿 條 為保障住宿生之個人隱私,物業管理單位在未獲得該寢室住宿生之同意下,不得隨意私下進入學生寢室;但若為執行其職責或為維護宿舍公共安全時,得在本校學生事務處同意下,會同自治會幹部或住宿學生進入學生寢室檢查;如遇特殊危急狀況時,得逕自進入學生寢室處理,處理情形事後校外宿舍物業管理單位須向本校學生事務處提出書面說明。
第 廿一 條 校內、外人員如欲進入學生宿舍,應由物業管理單位登記人員身份資料並陪同,異性須出示識別證件或著工作背心,方可進入學生宿舍及寢室進行修繕、施工或辦理相關業務。
第 廿二 條 以上如有不及備載事項,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得另行補充或修訂並公告通知。
第 廿三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後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